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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來源:江西人大新聞網 發布時間:2020-05-26 19:15:00

         (1994113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97815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20121130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93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

          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

          第一節    獵捕第二節人工繁育

          第三節    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及有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具體包括:

          ()國務院批準并公布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

          ()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的省重點保護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

          ()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并公布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辦法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江西省漁業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范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培育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加強對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體系,協調解決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好野生動物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漁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市場監管、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發展改革、財政、海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商務、衛生健康、交通運輸、獸醫、藥品監管、郵政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做好野生動物保護有關工作。

          國家和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在自然保護區內依法查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行為。

          在自然保護區內的鄉()人民政府及其歸屬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協助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依法查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志愿者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活動。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野生動物保護知識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依法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和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禁止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和機關舉報或者控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辦法的行為?h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關接到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野生動物保護活動,支持野生動物保護公益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野生動物保護和科學研究方面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野生動物的分布、棲息地狀況、人工繁育現狀,組織制定并實施野生動物保護相關規劃和措施。

          第十條    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按照國務院批準并公布的名錄執行。

          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科學評估后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每五年根據評估情況進行調整。

          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按照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公布的名錄執行。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會同有關部門或者委托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進行調查、監測、評估,建立健全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檔案。

          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每十年組織一次野生動物資源普查,建立野生動物資源信息數據庫,匯集野生動物資源信息,為野生動物保護和名錄調整提供依據。

          第十二條    每年的41日至7日為江西省愛鳥周,11月為江西省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分布狀況,依法劃定并公布相關自然保護區域,保護野生動物及其重要棲息地,保護、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對不具備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域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劃定禁獵()區、規定禁獵()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護。

          自然保護區域及禁獵()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主要保護對象,制定保護措施,明確保護范圍,設立保護標志,設置界碑界樁。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內引入外來物種、營造單一純林、過量施灑農藥和化肥等人為干擾、威脅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行為。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采取適當的生物技術措施和工程技術措施,維護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保護和發展野生動物資源。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破壞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和生存條件。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的需要,分析、預測和評估規劃實施可能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產生的整體影響,避免或者減少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禁止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建設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建設的項目。機場、鐵路、公路、水利水電、圍堰等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應當避讓相關自然保護區域、野生動物遷徙洄游通道;無法避讓的,應當采取修建野生動物通道、過魚設施等措施,消除或者減少對野生動物的不利影響。

          建設項目可能對相關自然保護區域、野生動物遷徙洄游通道產生影響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涉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征求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涉及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征求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六條    候鳥越冬地、繁殖地、停歇地、遷徙通道等區域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生態恢復、漁業資源保護、候鳥保護獎勵等措施,對候鳥實行重點保護。

          候鳥集中分布區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協助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查處非法獵捕、買賣候鳥及破壞候鳥棲息環境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自然保護區內的候鳥棲息地采取生態補償、租賃及股份合作等方式進行保護和管理。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自然保護區域內不得有燃放煙花爆竹、制造高分貝噪聲、高震動、閃爍射燈、驅趕、隨意投食等影響候鳥生息繁衍的行為。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在野生動物集中分布區、遷徙通道、人工繁育密集區及其產品集散地等容易發生野生動物疫病的區域,合理布設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點,加強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組織開展預測、預報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開展野生動物的重大動物疫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獸醫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制定野生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或者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實現信息共享互通。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野生動物遺傳資源的保護。采取巡護監測、人工繁育、棲息地恢復改造、野化放歸等措施對梅花鹿(華南亞種)、長江江豚、白鶴、藍冠噪鹛等瀕危野生動物實施搶救性保護。

          第二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受傷、病弱、饑餓、受困、迷途的國家重點保護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時,應當及時報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救護措施;或者就近送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救護,救護單位應當立即報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建立或者確定的野生動物救護機構,應當做好野生動物的收容救護、野外放歸和移送工作。

          鼓勵有條件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參與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在野生動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和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采取加強巡護、發放宣傳手冊、組織防護培訓等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

          因保護本辦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經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調查核實評估,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

          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

          第一節    獵捕

          第二十四條    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和禁獵()區、禁獵()期內,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野生動物遷徙洄游期間,在前款規定區域外的遷徙洄游通道內,禁止獵捕并嚴格限制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遷徙洄游通道的范圍以及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活動的內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向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從野外獵捕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因科學考察、資源調查需要獵捕的;

          ()因承擔省級以上科學研究項目或者國家醫藥生產任務需要獵捕的;

          ()因宣傳、普及野生動物知識或者教學、展覽需要獵捕的;

          ()因國事活動需要獵捕的;

          ()因調控野生動物種群數量和結構,經科學論證需要獵捕的;

          ()因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的。

          第二十六條    禁止非法獵捕、殺害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人工繁育、文化交流、宣傳教育、展示展演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取得狩獵證或者獵捕證,并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不得超限額獵捕。

          獵捕量限額由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根據轄區內野生動物分布、種群數量和結構等情況進行科學評估后提出,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    申請獵捕國家二級、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申請表;

          ()實施獵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獵捕目的、地點、期限、方法、工具、種類、數量及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條    申請特許獵捕證的,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需要在本縣級行政區域獵捕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附具申請人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需要在本設區的市跨縣級行政區域獵捕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附具申請人所在地及獵捕地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需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獵捕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附具申請人所在地及獵捕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特許獵捕證:

          ()申請獵捕者有條件以合法的非獵捕方式獲得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種源、產品或者達到所需目的的;

          ()獵捕申請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申請使用的獵捕工具、方法以及獵捕時間、地點不當的;

          ()根據野生動物資源現狀不宜獵捕的。

          第三十條    申請狩獵證或者獵捕證的,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需要在本縣級行政區域內獵捕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經獵捕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狩獵證或者獵捕證;需要在本縣級行政區域內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向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狩獵證;

          ()需要在本設區的市跨縣級行政區域獵捕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附具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向獵捕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狩獵證或者獵捕證;

          ()需要在本設區的市跨縣級行政區域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必須附具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向獵捕地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狩獵證;

          ()需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獵捕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必須附具申請人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向獵捕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狩獵證或者獵捕證。

          第三十一條    取得特許獵捕證、狩獵證、獵捕證的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獵捕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進行獵捕,防止誤傷野生動物或者破壞其生存環境。獵捕作業完成后,應當在十日內向獵捕地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查驗,當地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驗。

          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獵捕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活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批準獵捕的機關報告監督檢查結果。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為調控種群結構、控制野生動物危害可以組織獵捕者在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下達的獵捕量限額內開展狩獵活動。

          第三十三條    禁止使用汽槍、地槍、排銃、毒藥、爆炸物、捕獵夾、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及獵套、非人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裝置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采取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誘捕、火攻、煙熏、挖洞、設陷阱、搗巢、仿聲、網捕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獵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誘捕的除外。

          前款規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禁止采取的獵捕方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條    誤捕本辦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的,應當立即放回原獵捕場所;誤傷的,應當及時救護,并及時報告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

          第二節    人工繁育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本辦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工繁育本辦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實行分級許可制度。開展人工繁育的應當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人工繁育許可,申請人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向省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人工繁育許可,申請人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人工繁育許可,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人工繁育本辦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應當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種源,建立物種系譜、繁育檔案和個體數據。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工繁育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申請表;

          ()野生動物種源來源證明;

          ()與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目的、種類、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說明;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安全、防逃逸、防疫病方案。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接到人工繁育許可證申請后,應當進行實地核查,確需組織專家論證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對合格的,應當依法發放人工繁育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經科學論證,納入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對列入名錄的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可以憑人工繁育許可證,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驗的年度生產數量,直接取得專用標識,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保證可追溯。

          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進行調整時,根據有關野外種群保護情況,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有關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野生動物的人工種群,不再列入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應當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和專用標識。

          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九條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應當遵守動物防疫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所在地獸醫機構對動物的防疫、檢疫。

          第三節    利用

          第四十條    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文化交流、宣傳教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需要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專用標識的范圍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出售、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提供相應的狩獵證、獵捕證、批準文件、人工繁育許可證或者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

          出售本辦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還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

          第四十一條    申請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出售、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申請表;

          ()合法來源證明;

          ()目的和方案。

          經批準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出售、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建立檔案,保證可追溯。

          第四十二條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生產、經營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作為藥品經營和利用的,還應當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

          第四十三條    禁止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禁止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制品發布廣告。

          第四十四條    禁止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等交易場所,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

          第四十五條    運輸、攜帶、寄遞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縣境的,應當持有相應的狩獵證、獵捕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和檢疫證明。

          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以及其他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加強對車站、碼頭、機場、餐飲企業、制藥企業、藥店、商店等涉及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經營利用場所的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將案件線索移送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木材檢查站,發現非法運輸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進行制止,并及時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到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無法辨別適合放生物種或者無法確定適宜野外放生地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指導野外放生活動。

          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應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進入野外環境,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確需將其放歸野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特許獵捕證、狩獵證、獵捕證、人工繁育許可證及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本辦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等批準文件。

          前款規定的有關許可證書、專用標識、批準文件的發放情況,應當依法公開。

          第四十九條    野生動物種類鑒定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不依法核發特許獵捕證、狩獵證、獵捕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等的;

          ()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控告不依法處理的;

          ()不依法移送野生動物違法案件的;

          ()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區、禁獵()期獵捕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未取得狩獵證或者獵捕證,未按狩獵證或者獵捕證的規定獵捕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或者獵捕證,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屬于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并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屬于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屬于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以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屬于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處以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相應的狩獵證、獵捕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或者專用標識非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

          ()屬于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以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屬于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處以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承擔。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特許獵捕證、狩獵證、獵捕證、人工繁育許可證、專用標識或者有關批準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證件、專用標識、有關批準文件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依照相關法律和本辦法規定沒收的實物,應當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按照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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