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務,使公眾能便捷、準確地獲取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本機關)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相關規定,制訂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為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辦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區莫干山路文北巷27號;
聯系電話:0571-88903288;傳真:0571-88903300。
二、主動公開
(一)公開范圍
本機關根據《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依法向社會主動公開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并遵照上級行政機關部署,結合實際工作不斷增加主動公開內容。
(二)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按照機構介紹、政策文件及解讀、規劃計劃、財政信息、行政許可、其他對外管理服務、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人事信息、工作動態、網站工作報告、建議提案進行分類。
信息編排包含了索引號、主題分類、發布機構、文號、公開日期、正文等內容。
(三)公開方式
1.主要采取在本機關門戶網站(http://www.shaofanfan.com/)公開的形式,同時采取“浙江藥聞”新媒體平臺、新聞發布會、新聞媒體、印刷物等輔助性公開形式。
2.現場查閱點: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莫干山路文北巷27號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一樓受理大廳。辦公時間: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季節性辦公時間調整見政府公告)。
(四)公開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依申請公開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時,根據本機關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但不包括需要進行加工、分析的信息。
(一)受理機構
本機關由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受理中心(設在浙江省藥品信息宣傳和發展服務中心)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二)申請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獲取政府信息的,請通過以下方式提交申請:
1.現場申請。申請人可以持相關有效證件到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受理中心當面提交書面申請。
詳細地址:杭州市西湖區莫干山路文北巷27號。
受理時間: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季節性辦公時間調整見政府公告)。
聯系電話:0571-88903324。
2.信函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方式向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受理中心提交申請,為避免延誤,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詳細地址:杭州市西湖區莫干山路文北巷27號。
聯系電話:0571-88903324。
郵政編碼:310012。
3.網上申請。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網上申請由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平臺統一受理,申請人可直接登錄浙江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提出申請(具體網址:http://zfxxgk.zj.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zfxxgk/ysqgk/login.jsp?jdid=1),也可由本機關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欄目跳轉。
(三)辦理程序
1.申請的提出
申請人通過現場和信函提出申請的,應填寫《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渡暾埍怼房稍谑芾泶髲d領取或自行復制,或從本機關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欄目中下載打印。
申請人通過網上提出申請的,必須按照提示在線填寫《申請表》并提交申請。申請人提交網上申請時需通過網站的實名身份驗證。申請提交成功后,可憑借系統反饋的編號和密碼在浙江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查詢辦理情況。
申請人在填寫書面《申請表》或網上電子《申請表》時,應按規定認真填寫,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明確、具體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本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2.申請的處理
(1)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予以登記,除可以當場答復的外,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2)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本機關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4)本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3.申請的答復
本機關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將根據有關規定分別作出處理及書面答復: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依據《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做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9)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本機關予以公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本機關依照《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機關不予公開。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11)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本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四)不予公開范圍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五)信息提供形式
本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六)收費情形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可以遵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函〔2021〕3號)收費。
四、監督保障
申請人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主管部門提出,也可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設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15〕127號)規定,在浙江政務服務網的“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http://zxts.zjzwfw.gov.cn/wsdt)上進行投訴和舉報。
五、救濟方式
申請人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可以在接到答復文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答復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