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發布《浙江省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備案、藥品網絡銷售企業報告工作指引》的公告(2023 第2號)
為明確浙江省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備案、藥品網絡銷售企業報告工作要求,根據《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藥監局關于規范藥品網絡銷售備案和報告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12號,以下簡稱《國家局公告》),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了《浙江省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備案、藥品網絡銷售企業報告工作指引》,現予發布。
特此公告。
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1日
浙江省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備案、藥品網絡銷售企業報告工作指引
一、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備案(首次)
企業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網址:www.zjzwfw.gov.cn),選擇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備案(首次)事項,填寫《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備案表(首次)》(附件1), 按照《辦法》和《國家局公告》有關要求,提交備案材料,完成備案工作。
二、藥品網絡銷售企業報告
(一)藥品網絡銷售企業報告(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批發企業、中藥飲片生產企業)
企業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網址:www.zjzwfw.gov.cn),選擇藥品網絡銷售企業報告(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批發企業、中藥飲片生產企業)事項,填寫《藥品網絡銷售企業報告信息表(首次)》(附件2), 按照《辦法》和《國家局公告》有關要求,提交以下報告材料后,完成報告工作:
1.《藥品網絡銷售企業報告表(首次)》;
2.《營業執照》;
3.藥品生產或經營許可證;
4.自建網站開展藥品網絡銷售的,提供網站域名注冊證書、《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和ICP許可(備案)編號。
(二)藥品網絡銷售企業報告(藥品零售企業)
企業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網址:www.zjzwfw.gov.cn),選擇藥品網絡銷售企業報告(藥品零售企業)事項,填寫《藥品網絡銷售企業報告信息表(首次)》,按照《辦法》和《國家局公告》有關要求,提交以下報告材料后,完成報告工作:
1.《藥品網絡銷售企業報告表(首次)》;
2.《營業執照》;
3.藥品經營許可證;
4.自建網站開展藥品網絡銷售的,提供網站域名注冊證書、《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和ICP許可(備案)編號。
零售連鎖企業從事網絡藥品銷售的,需以門店為主體向所在地縣(市、區)藥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分別提供門店和連鎖企業總部的《藥品經營許可證》。
(三)報告號生成和編號規則
藥品網絡銷售企業完成報告后,對報告材料齊全的,生成報告號。
報告號的編號規則為:(浙)藥網報字+字母+〔二位年度〕+二位地區郵政編碼縮寫+四位順序號+三位變更次數,首次報告的不編制變更次數。字母:按報告人分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為C,中藥飲片生產企業為S,藥品批發企業為P、藥品零售企業為L。
各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藥品網絡銷售企業應當在本公告印發之日起30日內完成備案和報告工作。各級藥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轄區內企業依法完成備案和報告工作,及時準確掌握本地區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和藥品網絡銷售企業情況。
特此公告。
打印 關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