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省藥監局名義開展執法稽查工作,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違法行為的查處職責,實施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 (二)承擔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直接查辦案件的協助調查取證和組織查辦案件、督辦案件的查處工作。 (三)負責或組織全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跨區域案件和重大復雜案件的查處工作。組織協調省際間案件的協查工作。 (四)負責推動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以及部門間行政處罰銜接機制。 (五)負責或組織實施國家和省級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質量抽查檢驗不合格結果的核查處置工作。 (六)參與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專項檢查及重大事故、突發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七)承擔浙江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相關投訴舉報件的處理工作。指導協調全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投訴舉報工作。 (八)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組織開展信用信息收集、數據歸集、信用評價、信用獎懲、信用監管等工作。 (九)完成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與市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分工: 省藥品稽查局依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市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相關環節違法行為的查處。負責建立協調聯系機制,監督指導全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執法稽查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省藥品稽查局可以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名義調用市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人員力量,可將具體案件指定市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必要時可依法直接查處由市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 市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相關環節違法行為的查處。負責對未經許可生產銷售行為的處罰。發現涉及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重大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報告浙江省藥品稽查局,并依職責負責查處工作。 |